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2016-11-03
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
收到本须知后,请你们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应如实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
三、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应在婴儿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前,婴儿母亲携带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向所在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四、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监护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婴儿拟落户地妇幼保健院(所)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请配合做好信息核对,以保证《出生医学证明》在打印前的信息正确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温馨提示:1、上虞妇幼保健院办证地点在保健中心二楼出生证办公室。
2、周一至周六每天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为出生证办理时间。
3、出生证的申领人为婴儿母亲,无特殊情况(指母亲死亡、失踪、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
4、请在出院前办理出生证。